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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

  6.6.1 户外招牌的内容为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其设置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
  户外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的单位入口位置设置一块招牌。
  6.6.2 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一幢一牌和统一设置的原则规范户外招牌,禁止单个单位在该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户外招牌。
  6.6.3 门面户外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招牌大小应与建筑物及相邻招牌相协调。招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6.6.4 禁止在建(构)筑物的窗户玻璃上设置招牌。
  6.6.5 在户外招牌上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的,适用户外广告容貌管理的规定。

7、城市照明

  7.1 本规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
  7.2 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
  7.3 道路照明
  7.3.1 城市道路、广场、休闲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应有道路夜间照明。
  7.3.2 照明灯杆的式样、形式、色彩应简洁美观。
  7.4 景观照明
  7.4.1 广场、商业街、A、B级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园林水景等宜设有夜间景观照明。
  7.4.2 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防止产生光污染。
  照明设施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尽量避免灯具外露。

8、城市水域

  8.1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8.2 城市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不得进行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8.3 城市水域的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裸露垃圾,无乱搭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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