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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

  4.7.1 公共垃圾站(点)应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
  4.7.2 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站(点)外不得弃置垃圾、堆积废品,站(点)周围区域应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
  4.7.3 公共垃圾站(点)外墙面及门窗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粉刷。
  4.8 废弃物收集箱
  4.8.1 道路两侧和广场、休闲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废弃物收集箱。
  废弃物收集箱应便于丢弃废物,造型美观。
  4.8.2 废弃物收集箱应每天清除废弃物,抹洗外部,做到箱口无膨溢,箱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4.9 交通(治安)岗亭
  4.9.1 交通(治安)岗亭应经常抹洗,保持整洁,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4.9.2 废弃的交通(治安)岗亭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5、园林绿化

  5.1 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主要包括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
  5.2 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应无垃圾,不得堆物、晾晒、牵挂、吊挂、践踏、攀摘等。
  栽种的植物枯死、被毁、蒙尘时应及时补栽、补种、除尘。
  5.3 园林绿化防护使用的防晒、防冻材料应设置牢固整齐,出现残缺、破损等情况时应进行清理和更换,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4 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
  行道树出现枯枝、断枝和树干倾斜、倒地等,应及时清理、扶正或移走。
  5.5 城市道路的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
  5.6 临A、B级道路的单位、商店的门前宜摆放常绿花卉植物。
  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应在街头摆放花盆和造型植物。
  摆放的花盆、花卉和造型植物出现凋谢、残破等应及时更换或移走。
  5.7 园林小品及园林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修整,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清洗。景观水体应保持清澈,出现漂浮垃圾、杂物时,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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