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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

  2.4.3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加固、补齐、更换和归位。
  2.4.4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
  2.4.5 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2.4.6 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单位指示标志,交通标志前后五十米距离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交通标志应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歪倒等应及时维修、油饰或更换。
  2.4.7 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记。
  2.5 停车场
  2.5.1 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
  2.5.2 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

3、建(构)筑物

  3.1 本规定所指建(构)筑物包括建筑外墙面、屋顶、防护栅、阳台、外走廊、门窗、空调架、油烟排放口、遮阳(雨)蓬、围墙。
  3.2 建筑单体
  3.2.1 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2.2 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物、标志性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
  3.2.3 临路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
  3.3 建筑外墙面
  3.3.1 建筑物外墙面上应无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
  3.3.2 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3.3 位于A、B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
  位于C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
  3.4 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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