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
目录
1 引言
2 道路系统
3 建(构)筑物
4 公共设施
5 园林绿化
6 户外广告招牌
7 城市照明
8 城市水域
9 附则
1、引言
1.1 为规范城市容貌,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2 城市的道路系统、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招牌、照明、水域等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
2、道路系统
2.1 本规定所指道路系统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
2.2 城市道路
2.2.1 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公布道路等级并适时调整。
2.2.2 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2.3 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清洗、保洁。路面冲洗应在晚十时至凌晨六时进行,禁止白天进行冲洗作业。道路发生偶发污染事件时,一般应在两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消除污染。
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2.2.4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出现坑洞、网裂、拥包、错台、溢水、水毁、塌方、缺板、塌陷等情况时,除天气原因外,A、B级道路应在一日内、C级道路应在二日内进行养护维修工作。
2.2.5 城市道路临时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时,位于A级道路、景观区域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实体围档;位于其他路段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档,并设有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