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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建立宁波市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为配合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0号)规定,制定我市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一、建立油动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
  有利于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和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维护相关行业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监督。
  二、油运价格联动的方式
  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前,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主要通过燃油附加费的方式,疏导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后,按现行的运价调整机制,疏导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
  三、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一)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客运出租汽车平均每载客车次的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波动情况确定。燃油附加费的计价单位为元/载客车次,为便于实施,按每载客车次1元及其倍数为计价单位。
  (二)我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以90#汽油为代表品。当90#汽油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4.36元持续两个月以上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当90#汽油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5.64元持续两个月以上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2元;以后依次类推。当燃油代表品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并持续两个月以上时,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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