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八)其他影响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周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或者对机场周边水利设施改造不当而影响机场排水、防洪;
  (二)设置可能招引鸟类而影响飞行安全的露天垃圾场;
  (三)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四)放飞风筝;
  (五)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周围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驱赶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二十五条 市口岸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物体时,应当立即釆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升放的。
  第二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