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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业经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冬季除运雪工作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除运雪工作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
  城市除运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除运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除运雪责任划分并组织实施。
  除雪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运雪工作。气象部门应当提前做好雪情的预测、预报,新闻单位应当及时播发除运雪通知和报道除运雪动态。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城维费中列专项资金,用于除雪机械设备及融雪剂等的购置,逐步提高除雪机械化水平和机械运雪能力。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除运雪工作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市除雪指挥部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除运雪工作实行记分检查,新闻媒体公布。年总评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抚顺市除运雪检查评分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除运雪范围是城市的一、二、三、四级街路、广场、桥梁及居民区甬道。
  第七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除运雪路段必须指定责任单位、个人或有偿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除运雪。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签订除运雪责任状,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个人或专业公司之间应当签订除运雪责任状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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