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广四种健身气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四大企业体协:
我省自2004年试行推广四种健身气功以来,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四大企业体协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试行推广工作,为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切实加强对四种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四种健身气功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推广四种健身气功工作暂行规定》,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山东省推广四种健身气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四种健身气功(易筋经、五禽戏、六字诀、八段锦)的管理,保障四种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四种健身气功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与四种健身气功有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第四条 推广四种健身气功工作必须在当地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与公安、街道、园林等有关部门协调合作,齐抓共管。
第五条 推广四种健身气功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发展速度和规模必须掌握在可控制范围内。
第二章 培训、活动
第六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四种健身气功的培训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
第七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举办四种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提前将培训计划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