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43号 2006年3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报批类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的受理
  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依法不予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制《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二)减免税申请的上报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如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省局,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如属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三)减免税的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按公文格式制作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不论纳税人是向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径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审批机关制作的减免税批复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均发送给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审批机关的审批决定后,应复印留存备查,并造册逐一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填制《税务审批事项延期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对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每年定期进行核查。
  二、关于备案类减免税
  收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对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