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资委或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授权集团公司审批的所属子企业改制,由省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出具授权书。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设置;
(四)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企业主管单位(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也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
《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国有中小企业提交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若无银行金融债务,由其主管单位(出资人)出具无银行金融债务的证明文件;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八)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十一)住所使用证明;
(十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四条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主管单位批准(或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
第十五条 住所使用证明是指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同时有其他变更登记事项的,可一并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应同时受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