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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局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一)向登记机关申请拟改制公司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二)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拟定企业改制方案,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向本企业出资人或主管单位申请批准改制方案。
  外资参与国企改制的,应制定合同、章程,并报商务部门批准,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国有中小企业办理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若无银行金融债务,由其主管单位(出资人)出具无银行金融债务的证明文件;
  (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改制登记。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制依照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可将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组建公司,也可将净资产作为主管单位(出资人)的出资,吸收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出资组建公司,还可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经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债权转股权方式改制登记为公司。
  第八条 外国(地区)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后,与直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应重新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为有利于其生产经营事务的连贯性,允许对无字号名称的国有企业改制登记核名仅改变其组织形式,继续沿用无字号的企业名称,或根据企业的申请,在核定的名称后加括弧标注原企业名称。
  第十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申请书和核准意见书;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其股东应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参股职工人数较多,股东总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股东,也可通过委托持股方式进行职工持股。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其注册资本按照改制方案审批文件确定的注册资本和股权设置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登记。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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