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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邀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和办理《外国专家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邀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和办理《外国专家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外发[2001]155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 54号)的通知要求,现就办理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来京工作邀请和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外国专家邀请函,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并对来京工作的外国专家进行归口管理工作。

  二、来京工作的外国经济技术专家,是指应聘在我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驻京代表机构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

  三、需要办理《外国专家邀请函》和《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3、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它业务专长。

  4、具有在国(境)外从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四、办理外国经济技术专家邀请,由聘用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 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聘用单位与所聘外国专家的《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3、 外国专家学历证明、工作履历、护照复印件。

  4、 聘用单位提出聘用专家的申请。

  5、 外国专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五、《外国专家证》的签发和管理

  1、外国专家入境后15日内凭《外国专家确认件》、有效护照,由聘用单位为其代办《外国专家证》。

  2、夫妇双方均为外国专家的,可办理各自的《外国专家证》,夫妇一方为外国专家的,其配偶不分办《外国专家证》,可在《外国专家证》随行家属情况一栏中填写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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