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

  第五条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单位用地按该单位土地利用现状使用、处置。主辅分离后辅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用地按单位原使用现状无条件划转,有关用地与原主业企业共用的部分要明确产权后签订共用协议。
  第六条 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使用权
  国有企业退城进郊、退城入园、退城进山的,优先考虑选址供地;企业原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进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优先用于新企业的建设或原企业职工安置。
  第七条 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由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土地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转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机械设备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一并组织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划拨用地转让所得扣除出让业务费用后缴省财政专户,各市、县财政不得截留。出让土地的转让所得扣除转让业务费用后,用于企业改制成本。
  严禁国有企业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私下转让国有土地。
  第八条 将划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市场价的60%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也可以用于原企业职工安置费。
  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的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调整原授权经营土地资本金。
  改制为民营企业缴纳100%的出让金,安置原单位职工70%以上(含70%),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改制成本。
  第九条 改变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进入省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经批准用于支付省属企业改制成本。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