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2006年4月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条 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权益,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处置。
(二)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三)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五年,也可以作价出资、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在授权经营文件下达后1至2年内必须办结授权经营手续,过期作废。市、县级政府不得批准授权经营企业用地。授权经营的土地经批准可以作价出资。
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仍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但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团(企业)范围内出租,不得出租给本集团(企业)范围外的单位、企业、部门。
授权经营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
已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原授权经营范围外新增加的建设项目用地要经批准才能实行授权经营、作价出资。
第四条 关闭破产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对收回后不能及时变现的,由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交易中心储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