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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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