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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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