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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含土地)变现价值,必须以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的价值为依据依法转让的结果为准。在未评估之前,固定资产变现率先按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8%、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5%、土地变现收入先按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测算结果填报的价值为依据。
  (三)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资金补助,由省属国有破产企业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根据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由省属国有企业与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机构标准,对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进行测算,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征得主办企业同意的基础上将测算结果和移交方案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意见,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意见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抄送移交机构主办企业。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项目启动资金的审批程序。改制重组安排就业职工达60%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以项目形式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项目批准文件,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意见,对项目启动资金以贴息或补助的形式按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拨入企业。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省属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经费补助申报程序。由离休干部所在管理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申请报告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当年基本支出标准和个人档案工资(扣除已纳入社会统筹部分)审核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费用的审批程序。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中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金、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已支付的下岗补助、失业补助等应予抵扣)。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并将改制基准日的财产清查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属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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