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安排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达60%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对项目启动资金给予补助或以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其他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申请破产费用缺口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凡经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金补助内容等有关法规文件为依据测算的破产费用预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
  2.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比率的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测算结果证明材料。
  5.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
  6.移交医院、学校、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费用的详细材料,包括:资产明细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表。
  7.混岗集体职工有关详细材料,包括混岗集体职工档案复印件以及花名册(职工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招工时间、进入本企业时间、下岗时间)复印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及附件。(1)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表;(2)省属国有企业基础数据表;(3)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等。
  (二)实施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处置
  1.实行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国有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必须以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依据依法转让的结果为准,在未评估之前不得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