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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按照《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计算。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欠交税款,破产债权。依法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的计算: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土地变现收入-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费用-移交设施费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资金缺口。破产财产变现按以上程序清算后如有结余上交省财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二)实施政策性破产的资金补助
  即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和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费用扣减资产变现收入(包括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后的不足部分,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具体补助内容:
  1.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政策规定计算10年。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
  (3)退养家属工费用。
  上述2-3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2.一次性费用
  (1)清算费用
  ①诉讼费。
  ②资产评估、审计费用。
  ③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
  ④清算期间的维护费。
  上述①-④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⑤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照6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2)职工安置费。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政策,享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合同制职工和混岗集体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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