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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实施依法破产的资金补助
  1.职工安置费。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时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具体计算(计算公式: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固定职工总人数=职工安置费。具体发放时计算方法:年工龄安置费=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企业固定职工总人数÷职工工龄累计数);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计算,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政策,享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2.社会保险费。(1)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2)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
  3.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政策规定计算10年。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
  (3)退养家属工费用。
  上述(2)-(3)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4.拖欠的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医疗费数填列;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上述三项费用按企业和所在地区困难程度适当予以解决。
  5.移交设施补助费。企业的消防、医院、公安、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活公用服务部门的设施,除去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外,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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