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等改革成本不足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
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由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持股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收入的20%部分。
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抵顶收入(包括省、市、县三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中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的30%部分的收入)。
5.其他可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收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省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下属企业需关闭、破产、改制和分离办社会所需支出,首先由本企业的净资产解决,本企业净资产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集团解决,企业集团无力解决的,方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条 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即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费用扣减资产变现收入(包括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不足部分。具体补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