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照《国资委、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需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一)企业国有产权拟实施转让时,转让方应向审批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二)转让行为征得相关审批机构同意后,转让方应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内部决策、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并制订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在做好上述基础工作后,向审批机构正式提出产权转让申请,并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四)相关批准机构自受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其中,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对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获得批准后,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六)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时,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标底)与保留价由该项产权转让的审批机构确定,并严格执行拍卖或招投标中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