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
(一)本条所指实物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二)审批权限
1.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单项资产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一次性转让资产账面净值合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含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的报省国资委审批。
2.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报省财政厅审批。
3.上述规定以外的实物资产转让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审批。
4.国有控股企业的实物资产转让经批准后,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涉及的国有产权及实物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全部进场公开交易。为了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下列国有产权(含实物资产)转让事项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1.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一)款中需通过协议转让的,经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2.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3.企业集团实施资产重组,对在企业集团内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相互转让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第九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照《国资委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按照《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