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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所在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现行经费的平均金额为标准计算三年。三年后的负担费用比例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等补助费用。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从原企业分离后的工作人员经费、场地建设维护费、办公经费、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详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破产财产变现和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仍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时,缺口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五章 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费用的落实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
  (五)社会职能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情况;
  (六)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
  (七)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离休人员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实施按《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接收机构。具体实施按《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资源枯竭型省属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
  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凡办理提前退休的,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按规定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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