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20万元,1001-2000人40万元,2001-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100万元,5001-10000人150万元,10001人以上200万元。
(五)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按照6个月的关闭破产清算期,职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六)留守人员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安置费用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企业全部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测算。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混岗集体工的安置费用。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四)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工伤、工残人员费用。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后,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10年。
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10年。
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10年。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用
(一)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并一次性缴付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为基数计算10年核定,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拖欠费用
(一)职工工资及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核定。
(二)职工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按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核定;
(三)拖欠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
第二十五条 社会职能移交补助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