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第七条 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鼓励企业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在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份额内多持股,不搞全员平均持股。但原则上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总额的50%。
  第八条 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知识产权折股三种方式。
  第九条 出资购股是指管理层和员工有偿取得企业产权的持股方式。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十条 奖励股权是指企业对经营业绩突出和有特殊贡献的管理层成员、技术骨干和生产骨干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管理层成员的股权奖励要与管理层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挂钩;技术骨干的股权奖励与本人对职务发明、技术改造等新成果的贡献挂钩。奖励股权由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出资人同意后实施。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奖励办法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员工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作价入股。企业知识产权入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股份认购

  第十二条 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应当制定持股方案。
  第十三条 管理层和员工持股主体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购股方案确定员工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缴付购股资金;
  (六)公司给出资员工出具持股证明或者股权证明书;
  (七)公司将员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八)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改制企业,由该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层和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为基础,参照资产盈利能力等依法依规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