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省国资委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日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资委、
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省直各部门所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觉、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应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维护持股员工合法利益,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企业不得以管理层和员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
第五条 承担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基金管理职能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以及省人民政府核定的特殊企业不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严格控制国有和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承担该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允许国有资本退出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遵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章 股权设置
第六条 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管理层和员工所持股份在企业股权总额的比例(知识产权入股除外)。对国有资本需保持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所持股份在企业股本总额的比例应小于国有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