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
2.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比率的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测算结果证明材料。
5.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
6.移交医院、学校、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费用的详细材料,包括:资产明细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表。
7.混岗集体职工有关详细材料,包括混岗集体职工档案复印件以及花名册(职工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招工时间、进入本企业时间、下岗时间)复印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及附件。(1)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表;(2)省属国有企业基础数据表;(3)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等。
(二)实施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处置
1.实行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国有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必须以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依据依法转让的结果为准,在未评估之前不得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
2.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含土地)变现价值,必须以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的价值为依据依法转让的结果为准。在未评估之前,固定资产变现率先按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8%、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的15%、土地变现收入先按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测算结果填报的价值为依据。
(三)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资金补助,由省属国有破产企业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根据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由省属国有企业与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机构标准,对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进行测算,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征得主办企业同意的基础上将测算结果和移交方案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意见,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意见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抄送移交机构主办企业。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项目启动资金的审批程序。改制重组安排就业职工达60%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以项目形式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项目批准文件,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意见,对项目启动资金以贴息或补助的形式按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拨入企业。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省属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经费补助申报程序。由离休干部所在管理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申请报告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当年基本支出标准和个人档案工资(扣除已纳入社会统筹部分)审核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费用的审批程序。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中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金、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已支付的下岗补助、失业补助等应予抵扣)。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并将改制基准日的财产清查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省财政厅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下达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属”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十八条 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管理部门、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写出专题报告。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原省属国有企业已改制(破产)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中央下放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仍执行中央统一政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到2008年底。
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权益,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处置。
(二)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三)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五年,也可以作价出资、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在授权经营文件下达后1至2年内必须办结授权经营手续,过期作废。市、县级政府不得批准授权经营企业用地。授权经营的土地经批准可以作价出资。
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仍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但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团(企业)范围内出租,不得出租给本集团(企业)范围外的单位、企业、部门。
授权经营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
已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原授权经营范围外新增加的建设项目用地要经批准才能实行授权经营、作价出资。
第四条 关闭破产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安置该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对收回后不能及时变现的,由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土地交易中心储备、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单位用地按该单位土地利用现状使用、处置。主辅分离后辅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单位用地按单位原使用现状无条件划转,有关用地与原主业企业共用的部分要明确产权后签订共用协议。
第六条 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使用权
国有企业退城进郊、退城入园、退城进山的,优先考虑选址供地;企业原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进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优先用于新企业的建设或原企业职工安置。
第七条 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由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土地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转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机械设备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一并组织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划拨用地转让所得扣除出让业务费用后缴省财政专户,各市、县财政不得截留。出让土地的转让所得扣除转让业务费用后,用于企业改制成本。
严禁国有企业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私下转让国有土地。
第八条 将划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市场价的60%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也可以用于原企业职工安置费。
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的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市场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调整原授权经营土地资本金。
改制为民营企业缴纳100%的出让金,安置原单位职工70%以上(含70%),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改制成本。
第九条 改变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进入省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经批准用于支付省属企业改制成本。
第十一条 未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国有矿业企业,在改革或关闭破产时,均应按照以下规定对矿业权进行处置: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转增国家资本金。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作价入股,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10%缴入山西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90%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用于原企业作为改制成本或作为国有股投入改制后的企业。
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矿业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全额缴入山西省省属企业改制财政专户,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90%可用于国有企业作为改制成本。
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矿山闭坑和采矿权注销手续,其资源保有量可继续开采利用的,经批准首先给安置职工而组建的新公司,由新公司缴纳矿业权价款;其次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可用于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由企业或出资方根据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拟订。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方式、企业现使用土地总体状况、拟处置土地的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处置价格或作价出资的注入方式、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已经改革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的,要根据本规定完善手续。本轮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要全部纳入改革的范围。既不完善手续,也不纳入本轮改革范围的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二)企业持改革方案、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等资料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等手续。
(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讫凭证、作价出资(入股)入账凭证和有关完税凭证,按国家有关规定限期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权属应当合法、四至明确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根据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以将无争议的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处置无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四条 对按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进行重组或转让股权,只要不改变企业性质、土地用途,企业不需再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可直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但股权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在转让股权时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