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四条 省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
  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由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持股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收入的20%部分。
  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抵顶收入(包括省、市、县三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中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的30%部分的收入)。
  5.其他可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收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省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下属企业需关闭、破产、改制和分离办社会所需支出,首先由本企业的净资产解决,本企业净资产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集团解决,企业集团无力解决的,方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条 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即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费用扣减资产变现收入(包括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不足部分。具体补助内容:
  (一)实施依法破产的资金补助
  1.职工安置费。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时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具体计算(计算公式: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固定职工总人数=职工安置费。具体发放时计算方法:年工龄安置费=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企业固定职工总人数÷职工工龄累计数);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计算,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政策,享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2.社会保险费。(1)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2)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
  3.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政策规定计算10年。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
  (3)退养家属工费用。
  上述(2)-(3)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4.拖欠的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医疗费数填列;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上述三项费用按企业和所在地区困难程度适当予以解决。
  5.移交设施补助费。企业的消防、医院、公安、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活公用服务部门的设施,除去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外,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三年。
  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按照《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计算。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欠交税款,破产债权。依法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的计算: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土地变现收入-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费用-移交设施费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资金缺口。破产财产变现按以上程序清算后如有结余上交省财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二)实施政策性破产的资金补助
  即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和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省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费用扣减资产变现收入(包括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后的不足部分,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具体补助内容:
  1.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政策规定计算10年。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
  (3)退养家属工费用。
  上述2-3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2.一次性费用
  (1)清算费用
  ①诉讼费。
  ②资产评估、审计费用。
  ③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
  ④清算期间的维护费。
  上述①-④项费用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⑤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照6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2)职工安置费。破产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一样享受国家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政策,享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合同制职工和混岗集体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3)移交设施补助费。企业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公用服务部门的设施,除去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外,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三年。
  (4)社会保险费。①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②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
  (5)拖欠的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医疗费数填列;拖欠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上述三项费用按企业和所在地区困难程度适当予以解决。
  (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按照《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计算。
  全部破产费用资金缺口的计算:经常性费用×10+一次性费用-总资产变现收入=应补助资金额。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根据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日常补助经费按移交机构的公用经费加上人员经费扣除移交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收入和主办企业当年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为基数计算。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负担三年。三年内扣除企业负担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依法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学校经费负担问题。对已进入法律程序,实施依法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尚未分离的学校教师经费测算,依据《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经费负担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第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省属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的经费补助,经省财政厅以当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支出标准和个人档案工资(扣除已纳入社会统筹部分)审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从专项资金中全额负担。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缺口的补助。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按《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其在册在岗职工需与改制企业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金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首先由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的部分,报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在岗和下海经商职工不包括在内)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改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以《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办法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原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限定为国有不参股)分别对待。(1)实行分离式改制,部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企业改制前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土地变现收入中支付,还不足以支付的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2)实行整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应支付的各项费用,首先从国有净资产中列支,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的,根据《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的规定,如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从土地出让金或者租赁收入中列支,土地出让金或租赁收入仍不足以支付的,从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国有企业以有偿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用于支付《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二)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实施有偿兼并的。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有偿兼并收入中列支,有偿兼并收入不足以支付的,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有偿兼并收入有结余的应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2.实施无偿兼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由兼并方列支,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安排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达60%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对项目启动资金给予补助或以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其他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申请破产费用缺口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凡经全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金补助内容等有关法规文件为依据测算的破产费用预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