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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十四条 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有关部门将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产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国资委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破产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破产财产处置按有关程序批准后,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
(省国资委 2006年4月)

  为搞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省国资委所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2.省国资委所出资的参股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
  3.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
  二、审批权限及组织实施
  1.资产总额(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资产总额,下同)在4亿元以上的省属国有企业(含同等规模以上的子、分公司及参股企业),其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省直各部门上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批准后由省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及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2、由省国资委直接作为出资人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含4亿元)的省属国有企业及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的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至4亿元的子公司、分公司的改制,由省国资委研究审批,并与有关部门及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3.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至4亿元的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相同规模的子、分公司的改制,由省直各部门报领导组办公室审批,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由省直各部门组织实施。
  4.省国资委监管的36户企业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各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改制,省国资委授权各集团公司审批,并由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5.省直各部门所管理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改制,由省直各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6.以上1、2、3、4、5权限范围内,在改制中企业净资产不足以解决改制中相关问题,各集团公司和各部门要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改革。资金缺口较大、筹措有困难,需支付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各集团公司和各部门在企业改制框架方案申请时,要将资金需求情况专项上报领导组审批。
  7.上市公司的改革,按照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的管理规定,办理各级审核手续。
  三、企业改制申报的工作程序
  1.改制申请
  省国资委监管的36户企业和省直各部门都要制定本公司和本部门国企改革“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总体框架方案,并报领导组审批。经领导组审批后的框架方案,涉及改制范围的企业,即已完成改制申请。36户企业和省直各部门总体框架方案未批的,需进行的企业改制由省属国有企业提出改制申请(改制框架方案),按审批权限上报,进行批复。
  2.资产审核
  根据企业改制申请的批复意见,按照企业改制工作关于对资产审核的有关规定,由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由领导组办公室和省国资委组织。)资产审核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费用由被评审企业按规定及市场情况与中介机构签订支付协议。
  3.改制预案的制定
  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工会、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拟定改制预案(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改制预案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内容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审核过程中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改制预案的制定可与资产审核同步进行,根据资产审核结果对预案予以调整。
  4.改制预案的申报
  省属国有企业的改制预案制定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5.改制预案的论证
  由审批单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改制企业的改制预案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回复企业。
  6.职工讨论
  (1)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2)方案中涉及职工安置的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时各改制企业要把握以下原则:
  ①企业职工人数较多,职代会健全的企业,在职代会审议通过之前,要按层次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充分讨论、审议。在此基础上,召开职代会进行表决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企业人数较少或职代会不健全的,直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讨论、审议,按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并形成大会决议。
  ③对改制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要按照职代会有关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议程,并对表决意见进行书面记录,审议时可计名通过。
  (3)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的全部资料,作为改制方案的附件报审批单位。
  (4)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7.改制方案的批复
  改制企业将企业内部各程序全部进行完毕的改制方案的全部资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归口逐级上报,按照管理权限批复。
  企业改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事项
  1.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资产损失、资产剥离、房屋、土地、工商、税务、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方案批复意见办理。
  2.省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分别负责整理、保存和归档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全部档案。
  3.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规范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改制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规定进行。
  5.本办法中资产总额以企业上报改革之日的前一个月的帐面数字为依据。
  6.上报和审批单位在上报和审批时要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然后再上报和审批。
  7.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照《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执行。
  8.本办法由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二○○六年四月)

  按照《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4〕89号)的要求,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已全面展开,绝大部分省直部门所属企业的主体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晋政发〔2004〕47号),为进一步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规范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的经济行为,结合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特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政发〔2004〕47号文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晋政函〔2005〕117号)的规定,省直各部门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和管理的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子企业、分支机构必须在2006年6月底之前完成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时点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省直各部门负责其所属企业重组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核实、批复工作。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产办)负责重组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三、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以2004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重点核实原批复后未能认定的损失及新发生的各项损失情况,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全面摸清企业截止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
  四、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及数据处理等有关内容、要求,依据省清产办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省直部门在资金核实批复后向省清产办报送批复文件及电子文档备案。
  五、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所有者权益的不良资产,要严格按照省清产办《清产核资工作中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办法》(晋企清办〔2005〕44号)执行。
  六、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七、省直各部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肃纪律,依法办事。
  八、建立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负责制度,省直各部门上报的各种清产核资资料均应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九、省直各部门、各中介机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企业户数、资产状况、损失情况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等改革成本不足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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