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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并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检查、指导,逐级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逐级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实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参加环保专项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典型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群众的环境利益。
  (三)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要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宣传方案,并将宣传成效纳入专项行动考核范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个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专项行动领导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告。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按阶段对各市信息调度工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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