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3.对监管失职或者违法、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四)开展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检查。
1.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监督检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确保对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
(1)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
(2)对自然保护区内及涉及自然保护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
(3)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与功能区范围的要责令改正,对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要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自然保护区资格。
2.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科技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坚决取缔,对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要进一步进行规范。所有在建和已投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或方案,报省环保局进行评审(备案)后实施。逐步推进生态环境评估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不进行规范管理的要分类进行处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造成重大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业要暂扣相应证件,提请相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对重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在2005年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对11个省辖市所在城市市区、大运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和汾河干流沿线县(市、区)的重污染行业进行集中整治。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晋政发〔2004〕17号)对焦炭行业建设和生产的合法性、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清查并逐户核实。对处于环境敏感区域之内(城市规划区2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1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干线公路、铁路两旁1公里范围内、生态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区内、“两控区”内)的企业,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下达停产关闭决定通知,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拆除生产设施,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五停”措施;对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域但没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或虽有设施但运行不正常的,应责令限期整改,保证正常运行;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重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各市要选择一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重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