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措施
(一)努力做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附近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加快健全和充分发挥省、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作用,建立应急抢险机制,及时指导基层防灾减灾。
(二)认真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进一步完善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拟订本行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切实加强汛前地质灾害巡查和汛期防灾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旅游等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排查工作。各地要切实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等制度。加强“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对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包括监测预报、预警信号、应急抢险和人员财产转移路线),认真填写和落实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防灾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乡(镇)、单位,确定具体监测负责人和监测人员,形成畅通稳定的监测、预报工作网络,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乡(镇)、单位、监测点应建立责任制,并层层签定责任书。
(四)安排必要资金,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尤其要保证日常监测资金的落实,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并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和治理工作。各市要加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进程,并尽早发布实施。
(五)努力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已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工作。各地要在注意收听收看预报节目的同时,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规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程序,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相结合,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