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南沙区和南沙开发区、萝岗区和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体制分别调整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x x区和xx开发区分局,实行合署办公,分别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同时受所在区(开发区)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辖区内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房地产和测绘事业行政管理职责。调整后原与其合署办公的机构仍按市编委穗编字[2005]182、183号文件执行。区内各镇原设置或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应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留或调整归并,保留或调整归并后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的分支机构。
(3)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x x市国土房管局)是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房地产和测绘事业行政管理职责,其机构编制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县级市内各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级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的派出机构。县级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业务量少的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调整归并,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的派出机构。
3.管理体制改革后,市、区(开发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的编制、人事(干部管理按市委组织部文件执行)、经费渠道和资产管理等维持现体制不变。各级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应根据体制调整情况,对现有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相应进行调整,使之与管理任务相适应。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1.各地要组织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着重研究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统一协调的问题,使新的规划更具有战略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法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定性和权威性,真正对经济社会宏观调控发挥作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统筹做好对市、区(县级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工作。
2.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的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场和农垦系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属地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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