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由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要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19.探索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研究立法过程成本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立法项目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选择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特别是经济立法项目,尝试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着手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并逐步对立法中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措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五、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20.加强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分工合理、运作协调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加大对县级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督查力度,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开展该项工作的指导。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综合执法试点的范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积极研究探索在重点镇和中心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21.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以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为重点,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种行政程序制度。依法建立自由裁量权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细化行政处罚的标准、完善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分离制度。
2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政府应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公布。继续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继续推动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经常化、制度化。
2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应立卷归档。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