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落实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改革行政许可方式,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完善对行政审批大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快行政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
9.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应以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加强财政管理,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合理界定地方财政支出范围,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方面的财政投入。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财政资金的追踪和反馈机制,健全财政监督机制,探索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10.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重要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收支两条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外公示和亮证收费制度,定期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载明收费依据、项目、范围、标准和单位等内容。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定期清理制度,逐步对现有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
11.依法规范政府民事行为制度。严格遵守规范政府民事行为的规则、办法,依法进行公共工程发包、土地拍卖、政府采购等政府民事行为。从程序上加强对政府民事行为的规范,保证政府民事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政府民事行为公告制度,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政府民事行为,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12.建立健全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快改革步伐,推动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彻底脱钩。逐步将行政机关隶属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等机构从行政机关中分离,成为面向社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色,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使仲裁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13.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正确界定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都应向社会公开,并保证公布的信息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开展政府规章译审工作,提高政府规章译审质量和水平。加强WTO咨询点建设,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和WTO规则咨询服务。进一步拓宽政务信息公开的渠道,建立政府公告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办公,提供政府机关与人民群众互动的信息平台。研究制定信息公开化办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