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5]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货币分配政策,经省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问题
(一)2000年1月1日以后从军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符合当地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参加当地的住房货币分配时,原则上将部队已发的年限与地方应发的年限合并计算。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应发放年限的,地方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未满发放年限的,经部队出具证明后,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现行的办法逐月发放。
(二)如转业干部已经以不低于当地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经部队规定程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部队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的,按当地住房政策规定为其发放住房补贴;如其购买的住房价格低于上述规定价格,不再向转业干部发放住房补贴。申请时除提供原来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