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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6.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乡镇政府值班室或安监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置。对轻重伤2人以下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原则上由乡镇安监办按本级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对重伤3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遇险3人以上重特大未遂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险情,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的发生。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抢险救援结束后,乡镇政府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乡镇政府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在节假日、汛期和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季节,有关部门应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

  8.乡镇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乡镇领导分别联系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乡镇领导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办公室。

  9.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乡镇安监办应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10.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乡镇安监办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乡镇政府应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1.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对乡镇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受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或乡镇政府委派,常驻指定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助监管对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参加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检查;执行委托部门指令,督促监管对象的隐患整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部门定期报告监管情况。

  12.县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制度。对行政区域内县属、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应急救援、信息通报、社区安全、场地协作等方面保持紧密联系和协同行动。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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