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五日
重庆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要求,在2005年“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市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
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乡镇”)是我市当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是安全监管的前沿防线,长期以来,发生在乡镇这个层面的事故死亡人数占70%左右。2004年,为夯实乡镇和企业这两个安全防范的重要平台,市政府确立了“双基三专”工作思路,实施了“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控硬措施,使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004年、2005年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呈下降趋势,特大以上事故连续两年控制在5次以内,比直辖以来年均9.8次减少了一半,乡镇这个层面的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下降至65%左右。实践证明,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加大乡镇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是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安全监管体系的需要,是解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今年安全生产“两个确保”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建设强有力的乡镇安全监管平台,是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