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及陈化粮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及陈化粮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粮发[2005]115号)


各城近郊区商务局、远郊区县粮食局、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陈化粮购买资格审批和对陈化粮销售到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现将有关本市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及陈化粮使用监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审批,严禁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购买陈化粮
  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部委《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文件要求,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仅限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并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无违规经营现象。
  二、进一步规范陈化粮销售和购买程序,加强对陈化粮出库及企业购买陈化粮后的到货、使用监管工作
  (一)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销售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对鉴定为陈化粮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封存,严防流入口粮市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
  (二)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陈化粮定向销售给已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粮食部门负责对陈化粮出库环节的监管。陈化粮出库后,出库企业要及时将有关出库情况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
  未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不得购买陈化粮。
  (三)陈化粮购销双方应当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监督下签订购销合同,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合同的规范和监管。
  (四)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要与市粮食局签订陈化粮购买使用责任书制度,承诺所购陈化粮仅用于本企业自行加工生产,不另行出售。严禁企业超量购买陈化粮。
  (五)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购入陈化粮的企业的到货、使用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其生产加工、经营情况,核查相关生产经营记录,确保陈化粮购买和使用的安全。
  三、加强对陈化粮监管,确保首都粮食市场安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