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粮发[2005]116号)
各城近郊区商务局、远郊区县粮食局、各区县工商分局:
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北京市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粮食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
行政许可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
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粮食局提交书面申请,具体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陈化粮购买资格申请书
·企业承诺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报表、财务报表
(二)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xzxksp@bjlsj.gov.cn),信函中应当包括上述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三)申请人委托其它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第三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提供上述申办材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委托办理协议书一份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粮食局受理人员予以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并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粮食局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齐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齐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