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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米、面粉应急加工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大米、面粉应急加工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京粮发[2005]154号)

  第一条 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落实《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加强对本市大米、面粉应急加工企业的管理,确保应急加工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加工企业的确认
  (一)范围。已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有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食品质量准入资格,即经过“QS”认证等相关资质,有一定生产规模、符合本市应急大米、面粉加工要求的企业。
  (二)推荐。市粮食行业协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并与企业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局提出推荐意见。
  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三)确认。市粮食局根据市粮食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全市粮食应急加工的总体要求,对被推荐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本市大米、面粉应急加工体系。
  第三条 纳入本市应急体系加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市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优先参与权和定向招标参与权。
  2、享有优先参与政策性粮食加工的权利。
  3、凡符合市储备粮承储条件要求的,根据需要,享有优先承储市成品粮储备的权利。
  (二)义务
  1、应急加工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2、应急加工企业接到委托加工应急任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原粮运输任务,并按照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出品率、质量标准、交货时间及包装规格等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3、应急加工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市粮食局的要求如实报送上年的加工费用及产量等情况。
  4、应急加工企业遇下列情况,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行业协会通报:
  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及电话等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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