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是否严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复查、核查和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图表和现状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技术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任务和投资要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定期检查。除受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视情节轻重调减下年度投资和管理费用。
1.对工程组织协调不力,工程进度缓慢或质量较差,非自然因素,工程任务合格率不达80%者;
2.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没有按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的;
3.造林、种草、小流域治理、水利配套工程等建设内容,未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程的;
4.对前期工作严重滞后,设计上报时间比规定上报时间推迟30日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对工程重视不够,组织领导和协调不力,工程进展缓慢或质量较差,非自然因素,工程任务合格率不达60%者;
2.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用其他项目抵顶治沙工程或谎报数量、质量的;
3.挤占、截留、挪用、冒领工程建设资金或粮食,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发或少发退耕群众资金和粮食补助的;
4.擅自将退耕还林地复垦或毁林毁草开荒种地的。
第三十四条 省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的规划、计划工作、工程完成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对于领导重视,规划计划工作有力,工程实施进度快、质量高的县,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安排年度投资和管理费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于连续三年省级复查排名后三位的县,除通报批评外,将给予调减年度投资计划和管理费用的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