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京津风沙源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具备乙级及以上相应专业资质)、有业绩、信誉度高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工程建设文件、作业设计、有关技术标准、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科学地设立监理组织机构,吸纳懂林、草、水的监理人员参与该项工作,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严格进行控制。未经监理检查认可、签字同意的材料、苗木、种子,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监理检查核实、确认签字的工程,不得计量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行使监理职责,对工程负监理责任,否则将取消工程准入监理资格或扣除监理费用。
  监理单位要按时向省治沙办、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工程月报、季报、年报,在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做法,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工程验收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县、市、省和国家四级验收制度。工程验收严格实行逐级报账和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制度。验收分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两种。
  年度验收由各级治沙办负责组织。县级年度自查(验收)工作要在县政府领导下,由治沙办、发改、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自查(验收)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稳定达到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后,向市治沙主管部门申请抽查(验收),市级抽查(验收)后向省治沙办提交报告并申请复查(验收)。年度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水利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沙字〔2003〕41号)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县(区)治沙办、财政、粮食等部门根据县(区)林业部门验收结果,组织发放钱粮补助。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⑴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地方配套资金是否配足并及时到位;
  ⑵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⑶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⑷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
  ⑸财务决算是否规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