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京津风沙源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具备乙级及以上相应专业资质)、有业绩、信誉度高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工程建设文件、作业设计、有关技术标准、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独立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科学地设立监理组织机构,吸纳懂林、草、水的监理人员参与该项工作,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严格进行控制。未经监理检查认可、签字同意的材料、苗木、种子,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监理检查核实、确认签字的工程,不得计量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行使监理职责,对工程负监理责任,否则将取消工程准入监理资格或扣除监理费用。
监理单位要按时向省治沙办、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工程月报、季报、年报,在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做法,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工程验收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行县、市、省和国家四级验收制度。工程验收严格实行逐级报账和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制度。验收分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两种。
年度验收由各级治沙办负责组织。县级年度自查(验收)工作要在县政府领导下,由治沙办、发改、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自查(验收)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稳定达到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后,向市治沙主管部门申请抽查(验收),市级抽查(验收)后向省治沙办提交报告并申请复查(验收)。年度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水利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沙字〔2003〕41号)中规定的程序执行。
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县(区)治沙办、财政、粮食等部门根据县(区)林业部门验收结果,组织发放钱粮补助。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⑴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地方配套资金是否配足并及时到位;
⑵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⑶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⑷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
⑸财务决算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