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工程前期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资料整理、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编制、项目评审等;工程管理费主要用于检查验收、人员培训、档案建立和管理、信息统计及各级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工程监理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和稽察部门,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稽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严格实行报账制。退耕还林农户凭政府核发的验收卡和其他有效证明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并逐级报帐。工程其他各项建设内容也要按年度作业设计分项进行报账和验收,未报帐和验收不得拨付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实施中可以先预付一部分费用,待报账和验收后再拨付其余款项。
第六章 种苗和种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风沙源治理的总体规划,做好种苗建设规划,按照市场和经济规律办事,加强种苗基地建设,安排好种苗生产与供应。积极鼓励和支持个体、集体和各类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确保苗木供应。
第二十三条 种苗生产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积极推行“三定一合同”方式,即“定点育苗(采选种),定向培育、定向供应、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种子、苗木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种子的行为,以及使用不合格的苗木造林。工程使用的种子、苗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要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种苗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投标办法,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由县(区)政府根据市场种苗价格情况统一确定指导价格。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对国家投资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建成后要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提供优质、价廉的苗木和种子,保证国家投资效益的发挥。
第七章 稽察与监理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对山西省境内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项目进行经常性稽察。主要稽察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工程监理、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招投标、竣工验收等。稽察结果要及时通报,对稽察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