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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工程中的退耕还林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计划上报程序,于上年10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业厅,同时抄报省治沙办。
  第十二条 各地要确保年度计划的严肃性。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如遇气候等特殊原因确须调整的,按计划上报和下达程序逐级报省批准。调整后的计划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思想,严把质量关。项目建设必须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应认真贯彻科学治沙的战略方针,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各级林、农、水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对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支撑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任务完成后,由当地治沙办组织林、农、水等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并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放林草权属证书,明晰权属。各地要高度重视治理成果的管护和巩固工作,及时进行补植、补造、补种和抚育管理,大力推行舍饲养殖,严格实行封山禁牧、休牧,杜绝火灾、病虫和人畜危害,确保治理成果安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粮代赈粮食补助资金、医教补助费、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货币资金)、工程前期费、管理费、监理费以及其他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人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八条 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植被保护补助费、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费及退耕农民医教补助费;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及运杂费、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种苗基地、造林地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和科技支撑费、管理费、前期工作费、监理费等,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等非生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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