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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建立风沙源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月报制度。省、市、县三级治沙办和相关林局都要确定专职信息员,具体负责工程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和信息反馈。主管部门必须对信息员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各级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各工程建设县(区)和单位应于每月底前向市治沙办报送月报表,市审核汇总后,于每月3日前报省治沙办,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林、水等相关部门。省治沙办根据需要定期报告国家相关部门,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林、水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计划上报程序。工程规划与年度计划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由县级治沙办会同林、农、水等部门编制,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以发展改革委和林、农、水四部门文件联合上报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林、农、水部门,同时抄报市治沙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治沙办协调市林、农、水部门并汇总平衡后以市发展改革委和林、农、水四部门文件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农、水部门,同时抄报省治沙办。省治沙办负责对市级上报的规划、计划与林、农、水部门衔接汇总,最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平衡后,联合省林、农、水部门对口上报国家。
  各县(区)编制县级年度计划时,要严格按照项目总体规划要求,本着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各建设项目的任务量。同时,注重林、农、水项目的有效结合和综合配套,发挥工程整体效益。
  第十条 计划下达程序。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协商省治沙办后,联合省林、农、水部门转发下达到各市。各市要比照省的办法,在接到省下达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发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接到投资计划后,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年度实施方案,按计划上报程序逐级上报。省治沙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实施方案汇总初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各县(区)接到批复的实施方案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年度作业(初步)设计,经市级治沙办和林、农、水部门审核后,报省治沙办和林、农、水部门。省治沙办和林、农、水各部门在接到县(区)作业(初步)设计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审查并给予批复。如需修改作业(初步)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审查意见修改并上报,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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