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36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制定的《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管理,保护治理成果和稳步推进整体工程建设,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水利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省计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和省水利厅《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全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荒山(沙)造林、退耕还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草)、林木种苗、农田林网、小流域治理、草地治理、舍饲养殖、生态移民和水利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林业、牧业、水利、生态移民统一规划,科学组配,有机结合。避免工程实施中各自为阵、彼此脱节。
2.坚持防治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保护好现有植被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造林种草,防止风沙蔓延,避免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现象发生。
3.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生态目标实现的同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搞好后续产业的发展,解决好群众最为关心的吃饭、花钱、增收等生存和发展问题。
4.坚持政策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通过政策引导和利益驱动,调动群众防沙治沙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山西省境内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由省政府负总责。省政府成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在领导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划分和责权相一致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