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67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根据《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地要按照《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要求,抓紧对《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施行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审批的无居民海岛开发项目、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开发的无居民海岛项目,进行登记和清理整顿。对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相关区划规划、符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向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无居民海岛开发项目或者不符合海岛开发利用方向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各地要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和整顿。登记和整顿结果,由县级政府汇总后,于2006年7月1日前,报市海洋渔业局和市政府备案。
二、沿海各地和市级各有关涉岛部门要根据《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未报经省政府批准,无居民海岛不得作为公民户籍登记的地址和企业登记注册的地址。当地政府及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擅自进入无居民海岛生产、生活的人员及时进行清理。要严格控制在无居民海岛开山采石,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并对已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整治和修复。
三、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2005年1月1日《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施行后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要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巡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