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农村新社区建设和管理。鼓励企业参与“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参与农村宅基地等非农建设用地的整治和 有效开发利用。鼓励有资质企业参与农民社区公寓的建设,通过 村庄总体规划,在适合居住的区块统一建设农民社区公寓。鼓励城市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农村社区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定向资助结对村贫困农户。
(四)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农村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五)参与农民素质培训和转岗就业。鼓励企业定点定期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结对村建立长期稳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劳动力资源配送渠道。
(六)参与结对村制定村庄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帮助结对村理清发展思路,参与结对村精神文明、村落文化和村庄环境建设及治安管理。
四、鼓励村企结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措施
(一)凡参与村企结对活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经认定后,可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二)企业参与结对村村庄整治、土地整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造田造地等,可按政府现有的土地造地政策与结对村实行利益共享,整治开发后所获得的土地指标,企业可按一定比例享受。企业与结对村可利用这些上地指标合作开发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建设标准厂房等二、三产业,也可在村企协商一致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定向转让给企业或由村企合作进行经营性开发。村企结对开展村庄整治的,项目列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
(三)企业在结对村投资建设农村文化站、老年活动中心、村民图书室、农村敬老院等教育、体育、文化、医疗等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或建立单项公益事业基金,经认定后,建设过程中地方财政可得部分的税费以适当形式予以补助,其投资或捐资部分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企业参与结对村的供水、供电、垃圾收集处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在所在村统一组织下由企业实施上述项目日常运行管理,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引导并确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和补助政策。
(四)鼓励企业租用结对村农户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或采取农户入股等方式,合作进行农业生产开发,建立农业产业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可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按规定享受一定的补助。
(五)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农村旅游资源,参与结对村发展农家乐等旅游休闲项目建设,可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